合肥建筑节能新规 节能不达标不发施工许可证
2012年2月9日,合肥市城乡建委召开《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宣贯会召开,对该市围绕建筑节能出台的首个政府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今后,如节能评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到运行阶段用能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将形成齐抓共管的闭合监管模式。
多道关卡保新建筑节能达标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于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规定》共分总则、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49条,从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等六个方面从政府规章层面给予了明确。
2月1日以后的新报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要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要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规划设计要求,开展并联审批;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行政许可部门的相关要求委托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行政许可部门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节能资金将逐年增加
“适用范围包括合肥市4县1市4区和各大开发区的民用建筑。”合肥市建委专家介绍,此次的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新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同时,考虑到一些民用建筑的特殊性,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不适用该规定。
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优势和作用,充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建筑节能资金应当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办公建筑为重点
既有建筑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潜力巨大,必须通过逐步改造提高用能效率。针对既有建筑量大面广,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现状,《规定》首先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第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第三,明确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对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1万平米以上建筑至少要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合肥市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应用技术、人才、区位优势明显,较为适合广泛推广使用太阳能。从该市已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效果来看,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系统均运行安全可靠,节能效果显著。《规定》从该市实际出发,明确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并与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此外,为做好能源的循环利用工作,《规定》还要求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工程验收。
既有居住建筑不强制安装太阳能
目前,新建建筑是否采用或者如何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在国家标准没有强制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在参照外地市相关做法并结合该市实际提出:“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需要说明的是,逆向十二层是指从建筑顶层向下的十二层,十二层以下部分若具备安装条件也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若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应当经评估并予以公示。
专家表示,在《规定》出台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市民反响热烈,除了广泛赞同《规定》要求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利用系统的规定外,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要求解决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对于既有居住建筑的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规不作出强制性规定;部分既有居住小区的业主公约中已有明确的不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约定,住户应当遵从业主公约的规定。但《规定》“鼓励既有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城市容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的规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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